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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点击数: [字体: ]
禁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有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
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设施及服务,如有不符合旅游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国家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旅游各类标准的研制均属科技成果,国家旅游局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不执行或违反有关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章予以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
(二)标准技术审查的会议开支和劳务开支;
(三)开展旅游标委会工作、年会及相关活动开支;
(四)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科研、专题会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开支。
第三十九条旅游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经费,按照国家标准经费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拨付,不足部分由国家旅游局补助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旅游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费,从国家旅游局标准化专项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地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拨付和补足的经费,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向国家旅游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