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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
分委员会一一对应的原则组建。
2、原则上由本领域国内 TC 或 SC 归口单位承担;或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权威单位或企业承担。
3、承担单位具备组织国内有关方面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对于以 P 成员身份参加ISO/IEC的TC、SC的,MC 应组建与 ISO/IEC 的 TC、SC 相对应的国内对口工作机构,负责本专业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技术工作。
4、国内MC,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熟悉业务和较好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
(4)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具备资金和办公条件;
(5)保证顺利开展工作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国内MC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申请、资质审查、公示和批复成立。
1、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地方,以及国内 TC 、企业、研究检测机构和大专院校等中国法人组织,均可按照程序提出承担国内MC的申请。
2、国标委可通过公式方法征集 MC 承担单位;
3、国家标准委对提出申请承担国内 MC 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通过资质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4、对符合要求并协商一致的申请,国家标准委予以书面批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活动迫切需要,由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5、国内 MC 在国家标准委批复承担后,应在30天内启动国内 MC 工作;
6、可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国内MC;
7、国内 MC 采用固定任期制度,国标委根据到任及工作情况进行承担单位调整。
(三)其它规定
1、ISO/IEC的 TC/ SC 的国内 MC 由不同单位承担的,TC 国内MC对其 SC 国内 MC 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没有管理职责;
2、国内 MC 之间的联络
(1)国际标准化组织 TC 与其下属 SC 的国内 MC 之间应建立联络关系;
(2)ISO/IEC的TC与 SC之间建立联络关系的,其国内MC之间也应同样建立联络关系;
(3)国内MC可指派一名或若干名观察员参加建立联络关系的其他国内MC组建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机构的工作,获得相关文件,参加会议讨论,但没有投票权。
3、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国内 MC 应与已组建的相对应或相关联的国内 TC 形成工作关系,分清并按照各自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4、强调国际优先原则。根据国家利益需要及时组建对口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国内MC 及相应工作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确定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成员身份的要求
1、身份有 P成员和 O 成员两种。凡与国家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且能保证出席国际会议(包括以通信方式参加)和及时处理国际标准草案投票等有关事宜的,应申请成为P成员。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为O成员。国家鼓励积极承担P成员工作。
2、成员身份,由国内 MC 提出建议,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查后,报国家标准委审定。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内 MC,可直接报国家标准委。
3、国家标准委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国内 MC 参加 ISO、IEC 的 TC、SC 的成员身份。对于长期担任 o 成员而不能变为P 成员的,国家标准委将干预并要求调整身份,直至调整MC承担单位。
(二)国际标准文件的处理和表态
应按照下列要求:
 1、国内MC应在按时向 SAC 国家标准委报送对 NP、 CD 、DIS/CDV、FDIS 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意见等,同时要抄送上级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向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2、ISO 的国内MC,除对 DIS、FDIS、国际标准修订和废止的投票外需报国家标准委统一对外投票;其他投票和表态文件,如NP和CD文件,由国内MC直接寄 ISO 相应的TC、SC。投票意见均应同时抄送上级部门。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向 ISO、IEC 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三)提交国际标准化新工作领域或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